政府信息公开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布日期:2023-03-06:41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一)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热爱祖国】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三)尊重、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维护公共秩序】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说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秩序上下,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

  (五)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七)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八)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

  (九)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二)

  【保护生态环境】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草;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参与文明社区建设】

  (一)不挤占公共空间、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二)不私搭乱建;

  (三)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者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不沿街摆设花圈;

  (七)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的其他规定。

  【参与文明乡村建设】

  (一)文明办理红白喜事,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二)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三)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

  (四)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其他规定。

  【文明旅游】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文明使用网络】

  (一)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远离不良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信息;

  (三)不泄露他人隐私;

  (四)不以发帖、跟帖、评论、人肉搜索、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任何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诚实守信】

  公民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增强守信自律意识。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 务,抵制假冒伪劣,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传承优良家风】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

  【遵守国际礼仪】

  公民在各种国际场合、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应当尊重对方文化习俗,遵守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展现中华美德,树立自尊自信、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分餐进食,不酗酒、不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

  (五)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六)讲究卫生,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科学预防疾病;

  (七)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见义勇为 乐于助人】

  倡导见义勇为,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依法保障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支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赈灾、优抚等各类慈善公益活动。

  倡导为他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或者救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文化传播 科学普及】

  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请大家注意,下列行为将受到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

  【依法追责 正确履职】

  违反本条例规定,辱骂、威胁、推搡劝阻人或者投诉举报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社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话:0372-2550442 0372-2550444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永明路北段6号
主办单位: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网站标识码 :4105000024 豫ICP备2020033529号 豫公网安备 41050202000254号
网站访问量: 网站地图
x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