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游饭店、饭店管理公司(集团),各旅行社、旅游预订网站及相关经营单位:
饭店星级标志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合法持有的证明商标。其使用与管理,须严格遵循《星级饭店图形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之规定。星级标志应规范悬挂于饭店前厅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须依据所获等级标准,提供相应质量的服务。
下列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商标侵权或违规使用等级标志:
一、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擅自使用星级标志;
二、在宣传中使用“准×星”、“超×星”、“相当于×星”等非标准表述;
三、冒用星级称谓或标志,使用与星级符号近似的标识,或采用“准星级”、“相当于星级”、“按星级标准建设”等模糊用语,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四、故意遮挡、撤换有效星级标志,悬挂已撤销、作废或过期的星级标牌,或以低星级冒充高星级进行经营活动;
五、在线旅游预订平台标注与星级标志相似的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对存在上述行为者,按照《河南省旅游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规旅游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依法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为强化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欢迎社会各界通过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综合投诉举报平台二维码对违反星级标志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举报。
各有关单位须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遵守星级标志使用规范,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此提醒。
附件:星级饭店星级标识使用不当典型案例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2026年4月13日
附件
星级饭店星级标识使用不当典型案例
案例1
在线旅游平台非五星酒店标注五星图形构成欺诈消费者案
一、案例来源
2025年1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案件审理情况。(澎湃新闻公开报道)
二、基本案情
消费者樵某在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两晚并完成支付。该平台在非五星级酒店名称后方直接标注五星图形(★★★★★),未以显著方式对该五星图形作出特殊标注、解释或提示。樵某基于日常认知,认为该酒店为文旅行政部门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入住后经查证,该酒店并非五星级酒店,遂以平台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住宿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三、法院认定要点
(一)酒店星级是经官方评定的等级标准,属于普通消费者判断酒店档次的核心依据。
(二)平台在酒店名称后直接使用五星图形,未作任何说明,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
(三)平台未履行真实信息告知义务,行为具有误导性,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四、裁判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认定:平台行为构成欺诈性宣传,支持消费者退还费用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六、典型警示意义
(一)在线旅游平台对酒店星级、等级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使用近似星级图形、模糊表述误导消费者。
(二)平台不得以“自行评级”“推荐星级”等替代官方评定星级,不得在非星级酒店上标注星级符号。
(三)违规标注星级图形、误导消费者的,将被认定为欺诈,面临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可能承担行政处罚。
案例2
重庆荣华大酒店已取消三星级仍线上挂星宣传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来源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津文综罚字〔2025〕4 号):http://www.jiangjin.gov.cn/bm/qwhlyw_69018/zwgk_81474/fdzdgknr_81476/cfqz2/bljg/202504/t20250414_14520202.html
二、基本案情
重庆盛世荣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荣华大酒店,原经文化和旅游部门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后因复核不达标、服务质量不达标等原因,被正式取消三星级旅游饭店资质,不再享有使用三星级证明商标、星级称谓及星级图形标识的合法权利。
该酒店在资质失效、星级被取消后,未及时清理各渠道宣传内容,仍在飞猪旅行平台店铺页面、酒店介绍、预订界面中,持续使用三星图形(★★★),并以“国家旅游局评定三星级酒店”“三星级标准酒店”等文字进行宣传推广。多名消费者预订后发现酒店无星级资质,向文化旅游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虚假星级宣传行为。
经执法人员核查、调取平台宣传截图、核对星级取消文件、询问酒店负责人,确认该酒店存在已取消星级仍继续使用星级标志、星级称谓的违规事实,证据确凿。
三、违规行为认定
(一)星级资质已被官方取消,属于使用已撤销、作废星级标牌与称谓开展经营活动;
(二)在线旅游平台违规展示星级图形与星级评定表述,足以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
(三)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宣传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之规定。
四、处理依据与结果
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该酒店立即停止使用三星级标识、三星级称谓,全面下架线上平台所有星级宣传内容;
(二)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责令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
五、典型警示意义
已被取消、摘牌、过期失效的星级标志一律不得继续使用,线上线下宣传必须与实际资质一致,否则将被依法处罚。
案例3
重庆恒大酒店已取消五星级仍线上标注五星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来源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津文综罚字〔2025〕5 号):http://www.jiangjin.gov.cn/bm/qwhlyw_69018/zwgk_81474/fdzdgknr_81476/cfqz2/bljg/202504/t20250414_14520249.html
二、基本案情
重庆恒大酒店有限公司原被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后因运营状况、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不符合五星级标准,被文化和旅游部门正式取消五星级旅游饭店资质,不得再以五星级酒店名义经营、宣传,不得使用五星级证明商标及五星图形标识。
该酒店在星级被取消后,仍在飞猪平台预订页面、酒店详情页、房型介绍中,标注五星图形(★★★★★),并使用“国家旅游局评定五星级酒店”“五星级豪华酒店”等宣传用语,未向消费者明示星级已取消。消费者入住后发现与五星级标准严重不符,多人向文旅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执法部门通过平台取证、星级名录核对、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方式,查实该酒店存在星级已撤销仍冒用高星级宣传的违规行为。
三、违规行为认定
(一)酒店五星级资质已被撤销,属于使用作废星级标志;
(二)以低档次、无星级资质冒充高星级进行经营,误导旅游消费者;
(三)线上宣传信息与实际星级资质严重不符,违反真实宣传义务;
(四)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四、处理依据与结果
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处罚条款,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
(一)责令立即删除所有平台五星图形、五星级文字宣传内容;
(二)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督促平台对该酒店标注进行全面整改,不得再出现星级误导信息。
五、典型警示意义
星级被取消后不得继续沿用星级标识与称谓,不得以 “曾经五星”“标准五星”等模糊表述误导消费者。
案例4
北海缦度星空酒店未评星擅自标注三星标识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来源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桂北城市监处罚〔2026〕42 号):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scjdglj/xzcfxx/cqscjgfjxzcfxx/t27303398.shtml
二、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该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门口广告牌标注:漫度海景智能酒店(北海老街金滩店)★★★三星舒适酒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任何星级评定证明、授权文件,无法证实“三星舒适酒店”内容真实有效。
该酒店未向文旅部门申请星级评定,无星级资质,属于未评星酒店。当事人擅自使用三星图形标识及“三星舒适酒店”文字宣传,广告费用为56元。
三、违规行为认定
(一)未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擅自使用星级图形标识与星级称谓,属于违规使用星级标志。
(二)在广告中使用与实际不符的星级信息,构成虚假广告,易误导消费者。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四、处理依据与处罚结果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决定
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拆除违规广告牌,删除所有星级相关宣传内容;处广告费用3 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68 元;责令对未明码标价问题限期整改。
五、典型警示意义
(一)未评星酒店严禁在门头、广告、线上平台标注星级符号、星级文字。
(二)“准星级”“按星级标准”“相当于×星”等模糊表述均属违规,易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三)星级标志为官方证明商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违者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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