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关于开展旅行社经营场所与证照地址不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6-04-02 09:05

各县(市、区)文广体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旅行社、分社及网点(门市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强化旅行社经营资质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行社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符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已取得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总社、分社、网点(门市部)。

  二、整治内容

  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旅游社总社、分社经营场所是否为营业用房;

  2、旅行社总社实际经营(办公)地址与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住所(地址)不一致的;

  3、旅行社分社、网点(门市部)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备案登记地址不符的。

  4、旅行社总社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许可证的;

  5、旅行社分社、网点(门市部)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旅游监管与服务平台备案的。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检查、依法处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

  各旅行社、分社、网点(门市部)要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凡存在经营地址与证照地址不一致情形的,必须于4月15日前完成整改。

  (二)集中检查阶段(2026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各地要采取明察暗访、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辖区旅行社经营场所进行全覆盖核查。重点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未主动申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三)依法处理阶段(2026年5月1日后)

  对检查中发现仍未完成整改、存在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地址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旅行社,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措施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条之规定: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监管失察、安全生产隐患或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纳入本年度旅行社信用评价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立即整改。各旅行社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立即对照本通知要求自查自纠,确保经营地址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致。

  二是合法经营,规范备案。今后,各旅行社如需变更经营场所等信息,必须先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提交变更信息备案。未完成备案前,不得在新址开展经营活动。

  三是强化监督,依法查处。各县(市、区)、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深入排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联系电话:2561373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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