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刘洁华
受委托单位:安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郭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文旅综执法〔2021〕6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文物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权等执法职能。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5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委托执法范围
市辖区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行政管辖区域。
四、委托单位职责
(一)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受委托单位提出的处罚意见进行法制审核;对重大案件及时进行集体讨论。
(四)对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协调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文广体旅部门做好执法衔接工作。
(六)履行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管理职责。
(七)及时提供行政许可信息。
五、受委托单位职责
(一)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执法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二)案件办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三)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执行委托单位提出的监督意见,参加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及工作情况。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
(五)配合委托单位开展听证、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等涉法涉诉工作。
(六)及时归档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
(七)其他相关受委托责任。
六、其它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及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安阳市司法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5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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