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安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广体旅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根据《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安阳市教育局
2022年9月26日
原文下载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doc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方案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双减”工作部署,按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公益属性,引导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培训,发展美育教育,促进全市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审核登记制度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指南》规定的相应条件。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指南》的要求,经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颁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以下简称“办学审核同意书”),并向同级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后,方可从事文化艺术培训活动。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二)规范审核登记程序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民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登记。
2.“办学审核同意书”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印制,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申领和监管,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下发的模板制作颁发并登记备案。所填写内容应与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平台保持一致。编号由颁发县(市、区)自行编号,一般为市+县简称各一个汉字+年份+四位数序号,序号自“0001”开始接续排列,如“安文20220001”。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核;跨县(市、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范围为面向6岁以上的普通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不再新审核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5.培训机构审核登记时,应当在经营(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机构服务内容。培训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提出注销申请,交还“办学审核同意书”,经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6.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办学审核同意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全面加强日常监管
1.信息公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办学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培训的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
2.合同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3.制度完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控、防汛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相关制度应悬挂在机构的合适位置,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落实。
4.资金监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落实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风险保证金额度由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和。采取银行托管方式的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机构应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风险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5.安全监管。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消防、防汛、培训用房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要求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日常演练,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出入口、人员集中区及培训区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县(市、区)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培训机构视频监控系统与全市公共文化云视频监控平台实现实时对接。
6.平台监管。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并督促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平台注册和相关资料填报,对存在拒不进驻平台或平台资料填报不完善、课程不上架,预收费资金监管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其“办学审核同意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实际,摸清底数,厘清标准,分清责任,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预防和化解潜在风险问题,确保培训机构审核登记、日常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细则,建立负面清单,推行白名单制度,并组织实施。负面清单、白名单建立后应向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备案,备案后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备。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将结合各县(市、区)负面清单、白名单相关情况建立市级负面清单和白名单。
(三)落实备案制度
实行县、市、省逐级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每月30日前,向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报备审核登记情况,包括通过审核的机构汇总名单以及审核的相关资料。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将联合教育、市场监管、民政、住建、消防等行业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已审核登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对审核登记不规范、不符合《指南》要求的机构限期予以整改。
附件:1.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流程
2.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3.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5.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6.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7.受理通知书
8.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
检查表
9.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10.办结通知书
11.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12.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核备案流程
一、名称预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留名审核,名称一般表述为“安阳市**县(市、区)**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体现行政区域和培训门类。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名审核后,至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备查。
1.《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2);
2.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社会信用证明复印件;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提交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复印件;
3.从业人员身份证和教师资格证或学历证明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与教学、管理专业相符的职业能力证明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填报《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3);
4.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自编教材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填报《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6),培训材料报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十项制度;
6.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有效证明,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证明(新注册随后提供,已录平台培训机构按要求补齐资金);
7.场所、设施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的,除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总面积、层高,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场所安全出口,标明必备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符合国家标准;
9.提供视频监控全覆盖及接入安阳市公共文化云视频监控平台材料;疫情防控、安全等应急处置方案及其他佐证材料。
三、受理审核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县(市、区)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7)。 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填写《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附件8),填写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意见《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附件9),并进行内部存档。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县(市、 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5 个工作日。
4.决定。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做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同意设立的,出具《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附件11)。
四、法定代表人登记
举办者需在5个工作日内,持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资金监管及平台录入
举办者在完成法定代表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缴纳风险保证金,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
六、备案办结
举办者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纳入银行和平台监管后,向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监管平台上确认机构核验通过后,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10),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备案后,将《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报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备案。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七、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核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2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从业人数 | (人) | 教学教研人数 | (人)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
年培训规模 | (人) | 教室数量 | (间) | |||||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 |||||||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 注册资金: 万 | |||||||
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 投入方式 | 出资额 (万元) |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培训内容 | 联系人 | |||||||
姓名 | ||||||||
电话 | (办公/手机) | |||||||
邮箱 | ||||||||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保证机构培训与申报情况相符;如申请材料与实际培训项目、培训情况和培训行为不符,引起的一切后果,愿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附件3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岗位 | 学历、专业、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常住地址 |
说明: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机构的全部人员。
附件4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申请设立(变更)培训机构名称: ,
本人拟担任上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投资人
一、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现住址: 。
二、根据《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规定,特声明如下:
本人没有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本人已知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同意意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
本人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现就职于 (申办单位名称),职务为 。
本人承诺:自觉遵守《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义务。本人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未被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行政强制措施,非社会服刑人员。若有隐瞒,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6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培训材料名称 | 图书出版号 | 备注 |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材料;
2.自编培训材料应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7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
(变更)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设立(变更) 地点 | ||||
经营范围 | 所在楼层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 1.该场所位于 2.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3.(□是□否)经营场所地理位置与申请的一致 4.(□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5.(□是□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接入安阳市文化云监管平台 6.(□是□否)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7.(□是□否)招收寄宿学生,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 |||
检 查 意 见 |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8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 | 审核 人员 意见 |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领导审核 意见 |
(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申请单位名称:
附件10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从业人数 | 教学教研 人数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年培训规模 | (人) |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 ||
核 准 培 训 项 目 | 核准机关意见 | ||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戏曲戏剧 £ 曲艺 £ 其它 |
核准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12
GF-2021-2604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2021年修订版)
制定部门:[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本合同文本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含面向 3 至 6 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培训机构)。合同签订前,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六、本合同适用受培训者(学员)一般为在校的中小学生(含3 至 6 岁学龄前儿童)。
特别提示
一、仅持线上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仅持线下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非学科类培训。
二、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根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接受培训方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 20:30,线上不得晚于21:00,且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机构每课时不超过 30 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 10 分钟。
五、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开展培训,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培训。
六、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育教学规律,价值导向正确。
七、培训机构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材料管理工作,遵照《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八、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九、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培训机构开展宣传活动须依法依规,不得随意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合同编号: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提供培训方):
机构名称(与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
办学地址:
审批机关: 登记注册机关:
办学审核同意书编号:
办学审核同意书有效期:
线上机构 ICP 备案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
学员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就读学校: 就读年级: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 与学员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培训服务
本培训项目属于(单选)☐线下学科类培训 ☐线上学科类培训 ☐线下非学科类培训 ☐线上非学科类培训
(一)培训项目
课程名称: 班级编号:
课程顾问(经办人): 总课时数(节):
每次培训课时(节): 上课时间:
开课日期: 预计结课日期:
(二)培训要求
1.培训方式:
☐一对一(或一对 )面授
☐大班额面授课(标准: 人-- 人)
☐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 人)☐其他方式:
☐最低开班人数,低于此人数可不开班;☐本班开班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2.是否指定授课教学人员:☐否☐是 (指定教学人员姓名: ,指定教学人员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否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资质☐有 ☐没有
3.实际授课地点(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填写):
4.学员接送方式(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填写):
第二条 培训收费
(一)收费标准(人民币)
培训费用合计: (大写) (小写)元,其中:
☐课时费:共计 元( 元/节)
☐培训资料费: 元
培训资料包括:
☐其他费用: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二)付费方式(人民币)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采取以下方式付款(单选):
☐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培训费用
☐培训周期超过 个☐月/☐课时的,☐培训费用金额超过 元的: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 %,计 元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 %,计 元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剩余的 %,计 元
☐其他 (说明)
(三)付费渠道
乙方采取☐银行卡☐其他 方式支付培训费用。甲方的培训费用收款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四)预收费监管方式
☐银行托管
☐风险保证金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甲方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 个月。)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示培训机构有效证明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培训范围、培训时间、教学人员资格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公开透明培训,接受社会监督,甲方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三)甲方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其机构自身的培训管理制度并在甲方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照执行,以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
(四)甲方开设培训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培训场所所在地有关规定。甲方须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培训材料,培训材料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和当地有关实施细则规定。
(五)甲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配备与培训内容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充足的教学人、教研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同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体罚、猥亵、虐待等损害学员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甲方应做好消防、抗震、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配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每次培训课程结束后,甲方应确保学员被乙方安全接走,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如使用校车接送培训学员,须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管理,审批时须提供校车使用许可。
(七)甲方若改变培训方式,须双方协商一致。
(八)甲方应当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确保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公开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
(十)甲方应当设置处理合同和服务争议的内设部门或者专员,甲方的客服电话为: 。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培训服务的权利。
(二)乙方对培训过程以及培训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有知情权。乙方可以通过公开课、学习报告等适当方式了解学员的学习状况,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方便,接受乙方监督。
(三)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如甲方采用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乙方应在托管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对甲方授课完成和资金拨付予以确认;超过规定时限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
(四)乙方及学员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和课堂纪律,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学习活动。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培训场所的各种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当行为。培训期间如因乙方或学员的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乙方及学员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培训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培训材料、课件或者课程视频,乙方及学员除在正常学习过程中合理使用外,不得私自复制、散发、销售,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分享、扩散和传播。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培训服务。
(七)如学员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情形不再适合参与培训 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培训费用
☐调整培训时间或内容
☐其他
第五条 培训退费
(一)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 ]天或开班后[ ]☐天☐课时前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
(二)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办理退费(单选):
☐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
☐参加课程培训未达[ ]%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参加课程培训超过[ ]%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培训费余额的[ ]%。
☐其他 。
(三)在办理退费时,对于已发放给乙方的培训资料的费用、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以及已向银行(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甲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协商,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所报班次低于最低开班人数不能开班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付的全部费用。
(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退费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支付给乙方。
(六)退费方式:按乙方缴费原路径或双方协商一致路径退回。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所、教师等培训条件的,或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培训方式或培训教师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办学许可证过期,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被责令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原因,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方招生简章或者宣传材料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培训合同的订立以及课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本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甲方所提供服务与上述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符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给第三方或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 金额的违约金。
(五)因甲方违约,双方就退费事宜书面达成一致后,甲方应于 (≤20)个工作日内将各项相关费用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 ]%的标准(不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逾期未支付培训费用的,甲方有权中止培训服务,经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培训服务,乙方须支付实际已培训天数的课时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 ]%的标准(不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培训费用
☐调整培训时间或内容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下列条款进行约定。
1.
2.
3.
第九条 生效方式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本连同补充条款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附件
1.甲方服务项目说明与教学安排;
2.…….;
3.…….。
甲方(盖章):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字):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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