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2-09-21 11:15

  

安阳市文广体旅局 安阳市教育局 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体育、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文件精神,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和《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文广体旅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阳市文广体旅局   安阳市教育局   安阳市民政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9日

 

原文下载:《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为促进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

二、准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二)举办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具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

(五)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材料等。

(六)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

(七)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及设施器材。

(八)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书。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定代表人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2.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1.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一般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若以个人姓名作字号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吊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自撤销、吊销、取缔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2.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校外体育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安阳市XX县(市、区)XX培训中心或俱乐部等;营利性校外体育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安阳市XX县(市、区)XX培训中心或俱乐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且不得使用简称。

3.在重新审核登记前设置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要求的,可以沿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更名。

4.行业表述应当含有“体育培训”或者“乒乓球、足球、篮球、游泳培训”等明确体现体育培训行业特征的表述用语。

5.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三)决策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1.培训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担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体育专业知识和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2.培训机构必须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练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负责人或决策人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决策机构一般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体育类培训经验。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汛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4.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组织部门应建尽建的原则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优化党组织设置,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基层党支部。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和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对没有党员的单位或一时难以建立党组织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委派党建工作组织员或联络员。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1.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所设置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场所设施

(一)培训场所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及设施,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场所的房屋(不动产)产权清晰。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在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2.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培训机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所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空间。

3.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站、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二)设施器材

培训机构用于开展校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所有培训器材都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使用。

(三)安全保障

培训机构办学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1.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应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并且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质量、消防、食品、治安保卫、卫生健康、疫情防控、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落实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的培训,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

4.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实行培训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

5.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

6.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五、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体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身体健康,热爱体育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应专业水平的培训能力。

2.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3.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4.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聘用在境内的外籍执教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严禁聘用在境外的外籍执教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5.符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二)人员配备

1.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教学教研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教学教研人员配比。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教研人员。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办学规模增大而增加100人以下需配备3人,100人(含)以上200人以下的需配备5-7人,200人(含)以上需配备7-9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体育相关工作经历。

3.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三)人员管理

1.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2.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

3.培训机构应组织执教人员参加体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线上线下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

4.培训机构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5.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实现一人一档。教职工和学员基本信息应定期分别报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六、培训活动

(一)鲜明导向。培训机构应以“健康第一”“以体育人”为目标,根据青少年身心成长及体育运动科学发展规律,开展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的专项运动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体育运动项目和体育活动的教育教学培训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管理。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选用正式出版物,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选用自编培训材料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使用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在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部审核,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培训材料应递交县(市、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三)亮证办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培训的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信息等,并及时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备案。按照证照所确定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培训)场所等事项开展培训活动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培训机构涉及多个培训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备案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四)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入学条件、招生对象、教学时间、班额应向社会公布,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诱骗、虚假承诺等手段强迫或引诱学生接受培训。

(五)保证质量。培训机构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赢信誉,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坚决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六)依法运营。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向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收集与培训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其掌握的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的信息。

(七)真实宣传。培训机构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得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校园内及周边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招生章程内容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发布应当公开、合规;不得利用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考级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严禁出现误导学员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

七、审核登记

培训机构审核登记依据行政职能实行属地层级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同意后,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或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一)审核登记流程

1.递交登记申请书或办理名称预先保留: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递交登记申请书;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保留。

2.办理审核手续:递交登记申请书或办理名称预先保留后,按照规定向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同意意见书”。

3.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同意意见书”后,应当根据培训机构的属性按规定向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分支机构审核登记。在同一县(市、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核;跨县(市、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三)年检年报工作。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培训,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同意意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和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同意意见”。以非法手段取得“同意意见”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收费管理

(一)收费管理

1.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2.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

3.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收取培训费用时不得捆绑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4.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具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二)退费管理

1.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双方签订的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第六条“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

2.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3.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4.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④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资金监管

1.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可按照“一课一销”原则,在每次授课完成后拨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

2.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额度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确定,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附则

(一)本细则实施前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按本细则要求重新完成审核登记。

(二)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的校外培训机构,除须符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外,必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购买专门保险。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三)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和现存证照齐全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不新审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2.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3.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4.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5.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6.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7.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8.受理通知书

9.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10.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意见表

11.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

12.办结通知书

13.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4.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照区分类别

 

 

附件1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试行)

 

一、名称预审

按照属地层级管理原则,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到所在县(市、区)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登记申请书或办理名称预先保留: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递交登记申请书;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保留。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名后,向属地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取得“同意意见书”。举办者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2)。

2.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填报《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3)、《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4);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等。

3.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4.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的有效证明材料(验资报告)。现有存量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托管协议或风险保证金协议、预收费资金账户凭证等。

5.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十项制度。疫情、安全等应急处置预案。

6.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自编教材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填报《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7)。

7.场所、设施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提供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合格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的,除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总面积、层高,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场所安全出口,标明必备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符合国家标准;提供视频监控全覆盖并接入安阳市公共文化云视频监控平台材料。

9.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提交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

10.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提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和购买专门保险复印件。

三、前置审核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8),并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论。

2.审核。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名),填写《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附件9),填写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意见表》(附件10),并进行内部存档。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官网(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

4.决定。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核结论。同意设立的,出具《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附件11)。

四、法人登记

前置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举办者持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属地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资金监管及平台录入

举办者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持《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

六、备案办结

举办者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纳入银行和平台监管后,向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备案,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平台上确认机构核验通过后,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12),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实行县、市、省级逐级备案制度,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每月30日前,将审核登记机构汇总名单及《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资料报送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备案,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向河南省体育局报备。

七、变更和注销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属地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2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营利/非营利)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机构地址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从业人数

       (人)

教学教研人数

   (人)

场所面积

      (平方米)

教学面积

     (平方米)

年培训规模

    (人)

教室数量

   (间)

培训对象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注册资金:       万         

股东(法人、自然人)

投入方式

出资额(万元)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培训内容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办公/手机)

邮箱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保证机构培训与申报情况相符;如申请材料与实际培训项目、培训情况和培训行为不符,引起的一切后果,愿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岗位

学历、专业、职称

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说明: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机构的全部人员。

附件4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培训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从业

资质


 

文化

程度


现任

职务


联系

电话


家庭

住址


身份

证号码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工作地址

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5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申请设立(变更)培训机构名称:                              

本人拟担任上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投资人

一、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现住址:                                    

二、根据《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特声明如下:

本人没有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本人已知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同意意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

本人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现就职于                       (申办单位名称),职务为                

本人承诺:自觉遵守《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义务。本人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未被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行政强制措施,非社会服刑人员。若有隐瞒,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7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培训材料名称

图书出版号

备注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材料;

2.自编培训材料应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8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设立(变更)

地点


经营范围


所在楼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该场所位于                                          

2.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3.(□是□否)经营场所地理位置与申请的一致。

4.(□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5.(□是□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接入安阳市公共文化云视频监控平台。

 检

 查

 意

 见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0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意见表

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

人员

意见

 

 

 

 

受理人、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审核

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申请单位名称:

说明:此表用于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存档使用。

 

附件11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营利/非营利)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手机号码


机构地址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从业人数


教学教研

人数


场所面积

             (平方米)

教学面积

        (平方米)

注册资金

              (万元)

年培训规模

           (人)

培训对象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核 准 培 训 项 目

核准机关意见

¨一般

 


 

 

 

 

          核准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高危

(如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


附件12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出具审核结论。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达我机关进行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出具审核结论。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达我机关进行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GF-2021-2604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2021年修订版)

 

 

 

 

 

 

 

 

 

制定部门:[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本合同文本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含面向 3 至 6 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培训机构)。合同签订前,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六、本合同适用受培训者(学员)一般为在校的中小学生(含3 至 6 岁学龄前儿童)。

 

特 别 提 示

 

一、仅持线上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仅持线下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非学科类培训。

二、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根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接受培训方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 20:30,线上不得晚于21:00,且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机构每课时不超过 30 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 10 分钟。

五、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开展培训,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培训。

六、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育教学规律,价值导向正确。

七、培训机构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材料管理工作,遵照《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八、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九、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培训机构开展宣传活动须依法依规,不得随意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合同编号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提供培训方):

机构名称(与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

                                                       

办学地址:                                             

审批机关:               登记注册机关:                 

办学审核同意书编号                                   

办学审核同意书有效期:                                        

线上机构 ICP 备案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

学员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就读学校:                    就读年级: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                  与学员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培训服务

本培训项目属于(单选)线下学科类培训 线上学科类培训 线下非学科类培训 线上非学科类培训

(一)培训项目

课程名称:                  班级编号:                    

课程顾问(经办人):          总课时数(节):       

每次培训课时(节):           上课时间:              

开课日期:              预计结课日期:                 

(二)培训要求

1.培训方式:

一对一(或一对     )面授

大班额面授课(标准:    --     人)

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     人)其他方式:

最低开班人数,低于此人数可不开班;本班开班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2.是否指定授课教学人员: (指定教学人员姓名:         ,指定教学人员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否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资质 没有

3.实际授课地点(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填写):           

4.学员接送方式(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填写):           

第二条  培训收费

(一)收费标准(人民币)

培训费用合计:        (大写)    (小写)元,其中:

课时费:共计        元(    /节)

培训资料费:         

培训资料包括:                                     

其他费用: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二)付费方式(人民币)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采取以下方式付款(单选):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培训费用

培训周期超过    /课时的,培训费用金额超过      元的:

         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   %,计  

         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   %,计  

         日之前支付剩余   %,计     

其他                                     (说明)

(三)付费渠道

乙方采取银行卡其他             方式支付培训费用。甲方的培训费用收款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四)预收费监管方式

银行托管

风险保证金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甲方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 个月。)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示培训机构有效证明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培训范围、培训时间、教学人员资格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公开透明培训,接受社会监督,甲方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三)甲方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其机构自身的培训管理制度并在甲方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照执行,以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

(四)甲方开设培训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培训场所所在地有关规定。甲方须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培训材料,培训材料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和当地有关实施细则规定。

(五)甲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配备与培训内容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充足的教学人、教研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同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体罚、猥亵、虐待等损害学员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甲方应做好消防、抗震、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配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每次培训课程结束后,甲方应确保学员被乙方安全接走,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如使用校车接送培训学员,须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管理,审批时须提供校车使用许可。

(七)甲方若改变培训方式,须双方协商一致。

(八)甲方应当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确保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公开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

(十)甲方应当设置处理合同和服务争议的内设部门或者专员,甲方的客服电话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培训服务的权利。

(二)乙方对培训过程以及培训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有知情权。乙方可以通过公开课、学习报告等适当方式了解学员的学习状况,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方便,接受乙方监督。

(三)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如甲方采用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乙方应在托管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对甲方授课完成和资金拨付予以确认;超过规定时限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

(四)乙方及学员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和课堂纪律,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学习活动。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培训场所的各种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当行为。培训期间如因乙方或学员的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乙方及学员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培训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培训材料、课件或者课程视频,乙方及学员除在正常学习过程中合理使用外,不得私自复制、散发、销售,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分享、扩散和传播。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培训服务。

(七)如学员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情形不再适合参与培训 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培训费用

调整培训时间或内容

其他                         

第五条  培训退费

(一)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 ]天或开班后[ ]课时前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

(二)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办理退费(单选):

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

参加课程培训未达[  ]%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参加课程培训超过[  ]%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培训费余额的[ ]%。

其他                    

(三)在办理退费时,对于已发放给乙方的培训资料的费用、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以及已向银行(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甲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协商,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所报班次低于最低开班人数不能开班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付的全部费用。

(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退费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支付给乙方。

(六)退费方式:按乙方缴费原路径或双方协商一致路径退回。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所、教师等培训条件的,或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培训方式或培训教师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办学许可证过期,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被责令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原因,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方招生简章或者宣传材料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培训合同的订立以及课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本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甲方所提供服务与上述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符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给第三方或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 金额的违约金。

(五)因甲方违约,双方就退费事宜书面达成一致后,甲方应于   ≤20)个工作日内将各项相关费用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 ]%的标准(不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逾期未支付培训费用的,甲方有权中止培训服务经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培训服务,乙方须支付实际已培训天数的课时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  ]%的标准(不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培训费用

调整培训时间或内容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下列条款进行约定。

1.                                                

                                                 

2.                                               

                                                                           

3.                                               

                                                  

第九条  生效方式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本连同补充条款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附件

1.甲方服务项目说明与教学安排;

2.…….;

3.……. 

 

甲方(盖章):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字):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                                 

                                        

 

附件14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照区分类别

 

在开展校外培训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通知》要求,涉及游泳(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公开水域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皮划艇(激流回旋、静水)、棒球、篮球、拳击、自行车(场地、公路、山地车、BMⅩ小轮车)、击剑、足球(足球、五人制足球)、手球、马术、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体操(体操、艺术体操、蹦床)、赛艇、帆船、射击、排球(排球、沙滩排球)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举重、摔跤(摔跤、中国式摔跤)、冬季两项、冰壶、冰球、滑冰(花样滑冰、短道速滑、速度滑冰)、滑雪(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自由式滑雪、跳台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潜水、蹼泳)、滑水、摩托艇、救生、健美操(健美操、街舞)、技巧、高尔夫球、保龄球、掷球、台球、藤球、壁球、橄榄球、软式网球、热气球(热气球、热气飞艇、氦气球、氦气飞艇、混合式气球)、运动飞机(超轻型飞机、轻型飞机、特技飞机、旋翼类、模拟飞机)、跳伞(特技定点、造型、踩伞、低空伞、牵引伞、花样跳伞)、滑翔(滑翔机、悬挂滑翔、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自由飞、线操纵、无线电遥控、仿真、电动、航天模型)、车辆模型(非遥控车、电动公路车、电动越野车、内燃机公路车、内燃机越野车、火车模型)、航海模型(仿真、仿真航行、帆船、耐久、动力艇、建筑场景)、定向(徒步定向、滑雪定向、轮椅定向、山地车定向、GPS定向)、业余无线电(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测向、无线电通信)、围棋(围棋、五子棋)、国际象棋、中国象棋、桥牌、武术(套路、散打)、健身气功、登山(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汽车、摩托车、轮滑、毽球、门球、舞龙舞狮、龙舟、钓鱼、风筝、信鸽、体育舞蹈、健美、拔河、飞镖、电子竞技、空手道、女子拳击等80项内容,或与以上内容相关的非学历培训,均列入体育类进行管理。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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