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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2-05-11:12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一个地名中,或蕴含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或沉淀着当地生产生活的印记,或记录着某种自然地理特征和人文风貌。

  国务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原《地名管理条例》为1986年颁布,至今已有30多年。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原条例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代地名管理的需要,修订势在必行。

  与原本仅有13条、不分章节的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到了7章44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程序、地名使用规范、地名文化保护以及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等作出了清晰规定。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地名管理权限、审批、使用、监督、处罚等环节一应俱全,浑然一体,体现了系统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新修订的条例具有很多与时俱进的新特点。条例明确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条例提升了对地名管理的定位,体现地名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地名类型繁多,大至自然地理实体,小到街路巷。条例明确了地名管理的范围。此前条例未明确纳入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此外,新修订的条例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设施等名称限定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明确了政府部门进行地名管理的边界。

  二、以规范地名管理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地名管理不规范、不标准、不适宜、不精准,出现地名混乱、混淆、重复、怪异、崇洋等不良现象。这种现象不仅给现代社会商务往来、人际往来带来麻烦和困难,还对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现代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造成严重影响。规范地名管理对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地名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外交、公安、自然资源、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如何协调、配合进行了明确安排。

  例如,地名命名、更名后,批准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权限报送备案,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地名审批,有利于加快地名信息的传播,有利于提供更好的地名公共服务,有利于倡导全社会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符合我国新发展阶段对地名管理工作的要求。

  此外,条例还规定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这些规定使地名命名、更名过程成为汇聚智慧、凝聚共识的过程,有利于防止命名、更名“任性而为”。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地名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明确了地名审批条件和程序,强化了地名管理的监督检查。这不仅有利于遏制地名乱象,提高地名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更将激发地名新活力,充分发挥地名在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三、用地名留住“乡愁”

  一个地名承载着一方的历史记忆,一个地名“照亮”着游子回家的路。

  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社会价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观念自然会融入到地名中,因此优秀传统地名蕴含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且由于地名具有较好的稳定性、继承性,很多在社会其他领域已经难觅踪迹的社会观念、地理特征、语言习惯沉淀在地名中,让今天的人们还能了解到历史上多彩的自然、文化现象。

  早在2007年举行的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暨第24次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会议上,就确定了地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条例对做好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作出了多方面的安排。条例第四条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十条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这意味着地名管理要坚持保护、传承地名文化,不能擅自更名而导致优秀文化资源的损失。

  此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说明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已成为国家行政法规的要求,此项工作将得到各地地名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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