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安阳市文广体旅局 发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诉讼及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02:02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旅游业复工复产复业,保障旅游业健康发展,2022年3月至7月,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两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是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重点,整治保险、养老、食品、保健品、日用品等领域中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群体、以市场营销为目的组织的旅游活动;整治户外、研学、旅拍等特定领域中的旅游活动;整治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是以“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在“一日游”等重点领域,严查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的包价旅游产品;整治地接社以“零团费”价格或“买团”形式,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震慑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发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诉讼案例2例及行政处罚指导案例11例。


  诉讼案例2例


  案例一:户外驴友团旅行致人死亡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7日,被告张×在微信群鱼儿户外2群发布:9.15(周日)出行林州茶饭庄-县官梯-石英洞-茶饭庄,经典攀岩线路,行程10,拔高400,A费50元,午餐鱼牌烩菜。2019年9月15日“驴行”过程中,“驴友”吴××在攀岩时,由于山区山路湿滑,不慎掉落,导致其死亡。

  经一审、二审判决:(一)被告张×承担40%的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尹××、吴××、吴××、吴×死亡赔偿金、救护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是人员误工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31656.42元;(二)被告安阳××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10%的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尹××、吴××、吴××、吴×死亡赔偿金、救护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2914.11元。(三)受害人吴××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其自行承担50%的责任。

  二、活动组织者观点

  (一)本次户外活动是众筹发起,属户外运动爱好者的自助出行活动,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本次户外活动的A费为50元,仅是本次户外活动来回的出行车费和午餐费用,且死者吴××及尹××也未支付本次活动的A费,故把张×认定为本次户外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已经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

  (三)吴××作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完全可以根据自身体质、经验和身体状况对活动的种类、强度加以选择。

  (四)××旅行社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更不存在侵权行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费用的收取与支付均为张×个人账户,张×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旅行社不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观点

  (一)张×在微信群发布相关旅游活动时间较长,组织户外旅游活动次数多、参与人数广泛,且活动均由张×负责统一安排调度,具有明显的组织性,与张×主张该活动系众筹发起,成员之间属于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自助游”性质不同,其行为具有组织旅游活动的性质。

  (二)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张×存在严重过错,尽管活动报名时明确说明参与活动风险自担,同行的参加者也在事故发生时互相帮助等,虽然免责声明起了一定的告知义务,免除了一定的责任,但不等同于因组织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后果不需要承担责任,该免责声明不能排除被告张瑜存在过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旅行社门市部放任被告张×利用其专业性、安全性影响力组织活动,导致事故发生,说明被告××旅行社门市部管理不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四)受害人吴××作为成年人,对此类活动的特点应该知晓,其自愿参加,即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成分。受害人自行选择攀岩线路,在此情况,受害人吴××执意攀岩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也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其自行承担50%的责任。

  (五)张×向每位出行人员均收取50元费用,虽名为AA制但该费用为预收性质,其未举证证明此次活动没有盈余且不需向参加人员退款。收取费用后不能证明存在结余退回的情况,同时,张×对外发放的名片印有“国内旅游”“租车业务”,张×也不能证明此次活动与租车业务不存在关联,应当推定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

  (以上摘自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5民终3884号)

  四、几点警示

  (一)组织户外“驴行”,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盈余”,将被推定为具有“营利性质”,而具有“营利性质”就违反《旅游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定;

  (二)未签订旅游合同、未购买旅游保险,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的权益和损害救济都将很难保障;

  (三)“驴行”活动中“风险自担”的“免责条款”很难真正“免责”。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案例二:非营利社会团体“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不服行政处罚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日,刘××通过招徕、承接等方式组织104名游客,分别交由周××、高××带队,因屏山景区封闭管理无法下河划船游玩,游客不满与刘××发生纠纷并报警。鹤峰县文化和旅游局得到通知后派执法人员赶往现场,通过现场调解,刘××将相关费用退还游客。刘××以鹤峰鑫运户外运动协会的名义,通过网站、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招徕游客从事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对此鹤峰县文化和旅游局遂对刘××作出鹤文罚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二、活动组织者观点

  (一)刘××认为自身系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不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没有实施《旅游法》规定的旅行社经营行为,即“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也没有实施《旅游法》禁止的租用、借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以及没有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有与游客就旅游的相关事宜洽谈或协商达成任何协议,也没有收取游客的任何费用;

  (三)之前从未因招徕游客,经营旅行社业务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至于游客投诉事件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三、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刘××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以“拼团游”的方式招徕、组织104名游客前往屏山躲避峡旅游,因屏山景区封闭管理无法下河划船游玩,导致游客不满和滞留,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社会影响极坏。

  (以上摘自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鄂2828行初3号)

  四、几点警示

  (一)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都不应未经批准,以“侥幸”的心理开展“旅行社业务”;

  (二)“履行辅助人”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有合作合同;

  (三)凡具有“招徕”群众组织旅游的特点、且无法证明没有实质“营利”的旅游活动都涉嫌违反《旅游法》;


  行政处罚案例11例


  关键词:亲子游 公众号

  案例一

  济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环球公司旅游大巴2辆,车上有小孩95人,家长10人。经调查,刘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利用“济源亲子萌”微信公众号发布“丛林大冒险、丛林飞跃”一日探索营等旅游招徕信息,并组织人员到新乡鹿岛小镇参观游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济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刘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境外 研学

  案例二

  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办理上级交办协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美籍华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北京某旅行社签署《加盟协议》,在境外利用微信、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招徕、组织洛阳市2所中学部分学生赴美国开展研学旅游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刘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北京某旅行社已由属地执法机构另案处罚。


  关键词:购物送旅游

  案例三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现安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该公司销售网点发布“购买金沙河高筋挂面99元可免费参加河北一日游活动”等旅游招徕信息,并组织人员到河北金沙河集团厂区和佛照山参观游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依法责令安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10000元和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利用原资质 从事旅行社业务

  案例四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现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在注销后,仍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等旅行社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10000元和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一日游 网络招徕

  案例五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现刘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个人微信发布旅游信息,并通过微信收取旅游费用,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一日游”旅游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刘某某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核查上级交办的线索过程中,发现郑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虚假,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网上宣传云台山“一日游”线路,并招徕、组织游客参加云台山一日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郑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11000元和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注册地址虚假的问题,已移交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关键词:旅游送礼品

  案例七

  漯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线上巡查中发现,李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焦作影视城云台古镇二日游,送千元豪礼、品百年老酒”等内容。经查,李某某招徕、组织11名旅游者参加焦作“二日游”活动,并从中获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漯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李某某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加会员 送旅游

  案例八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许昌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加会员 送旅游 送礼品”的名义,宣传旅游产品,招徕旅游者,组织包价旅游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许昌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11000元和21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户外运动 红色研学

  案例九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河南信阳某户外运动培养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徕、组织53名游客以户外拓展运动、红色研学名义开展旅游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河南信阳某户外运动培养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10000元和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负团费 安排购物

  案件十

  焦作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为50名旅游者参加的“万仙山·八里沟三日游”提供旅游服务,收取组团社青岛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地接费用5500元,而实际接待成本为7428元。在旅游行程中,焦作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游客进入3家购物店购物,并从中获取购物店回扣。

  焦作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并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30000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不合理低价 收取回扣

  案例十一

  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以每人99或50元的价格组织旅游者参加“威海、日照、烟台、蓬莱四日游”并送两桶食用油,隐瞒旅游行程,诱骗旅游者购物,收取购物店回扣。

  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进入购物店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商丘市睢阳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并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30000元、4000元的行政处罚。

电话:0372-2550442 0372-255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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